法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有两种人不能担任法官:
第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对审判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在起诉阶段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告诉就没有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第二,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