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军事法院法官的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3.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4.法官免除职务的情形:丧失国籍、调出本院、职务变动、不称职、健康原因、退休、辞、辞退、因违纪、违法犯罪。
5.法官任职回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氏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小贴士:该考点属于历届司考的高频考点,需要引起相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