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第15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及其成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咨询;(二)接受当事人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三)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在中国境内的法律事务。”第16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及其成员不得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代理中国法律事务;(二)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三)中国法律不允许外国人从事的其他业务活动。”
3、下列哪些案件,律师不应当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 [CD]
C. 按督促程序审理 D.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
4、被害人死亡的,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近亲属的代理人而不是担任已死亡的被害人的代理人。
5、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主要从事的工作不包括:[C]
A.协助聘请方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聘请方的重大事宜和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B. 参与聘请方的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法律事务
6、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范围:(1)协助聘请方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聘请方的重大事宜和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参与起草、审核聘请方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核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4)参与聘请方的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法律事务。(5)接受委托,办理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6)接受委托,参加纠纷处理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7)开展与聘请方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8)配合聘请方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作为原告方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1)确定原、被告。(2)确定被侵犯的专利权。(3)防止专利被撤销或无效。(4)审查诉讼时效。(5)进行侵权技术对比。(6)选择管辖法院。(7)请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8)明确赔偿数额。
作为被告方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1)原告有无诉权,被告是否适当。(2)请求撤销专利权或反诉专利权无效。(3)提起管辖异议。(4)提出反担保。(5)诉讼时效抗辩。(6)公知技术抗辩。(7)在先使用权抗辨。(8)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9)方法专利侵权的举证。(10)寻求和解。
8、律师是接受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则其权利依法受到以下限制:第一,没有起诉权。第二,没有反诉权。第三,没有自行收集证据权。第四,没有和解权。
9、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双方进行诉讼;是有利害冲突双方的法律顾问,则不能代理其中任何一方进行该案诉讼,也不适宜居间调解。
10、只要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终生不能从事律师工作。
只要受过刑事处罚的,终生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
11、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的发起人都必须在3个以上,且发起人都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在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12、律师对法律援助资金提供资助有强制性资助和自愿性资助两种,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要提供规定数量的无偿法律援助,而且还有义务提供有偿法律援助,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后可获得法律援助机构付给的报酬。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具体形式即为法律援助资金提供资助和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更为具体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