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本体论部分的新增点:(1)在法的概念中,增加了“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的内容;(2)增加了“法的价值”,要求了解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的价值的种类和法的价值的冲突等内容;(3)在“法的要素”中,增加了“法律概念”;(4)在“法的渊源”中,增加了“法的渊源的一般规定”。
2.法的运行部分的新增点:(1)在“立法”一节中,增加了“立法与法治”、“立法权限”、“立法的基本原则”;(2)在“执法和司法”一节中增加了“司法体制”的含义:“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3)在“守法与违法”一节中,增加了“守法的主体、目标与要求”、“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4)在“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一节中增加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5)在“法律监督”一节中增加了“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3.法的演进部分的新增点:(1)在“法的历史发展”中增加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继承的内容”;(2)增加“法的传统”一节,要求掌握法的传统的含义,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法律文化的含义,法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关系;(3)增加了“法的现代化”一节,要求掌握“法的现代化”的含义、动力、目标、类型,和“法的现代性”,以及“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和特点”;(4)“法治理论”单独成为一节放在本章中介绍。
4.法与社会部分的新增点:(1)增加了“法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2)将“法与政策”的关系,“法与国家”的关系,合并为“法与政治”一节;(3)增加了“法与宗教”一节;(4)增加了“法与人权”一节。
2003年法理学试题共12题,单、多、任意选择的比例为5:3:4,其中对新增知识点的考核主要集中多项选择和任意项选择题中。例如,第31题涉及解决法的价值冲突问题的原则(法的本体论部分新增);第84题涉及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的联系(法的运行部分新增)。单选题则将多个具有可比性的新增点放在一起加以考核,例如,第5题涉及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法与社会部分新增)。除了上述对典型的新增点予以考核之外,2003年法理学试题还将大纲调整较多的知识点进行考核,如第4题涉及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等。总地来说,新增和调整过的知识点在全部试题中所占的比例约为1/4至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