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法定原则,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包括四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作出处罚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处罚相当。程序上的公正,要求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处罚主体要给予被处罚人公正的待遇,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上所拥有的独立人格与尊严。同时处罚要公开,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处罚相当,有失公正。从操作层面讲,一事不再罚原则有两个要点:一是同一行为,二是同类处罚,同类当然目前限于罚款。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纠正违法,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根据这一原则,实施处罚时,对有关相对人主动削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处罚。
5、保障权利原则,指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让无辜的人遭受处罚,违法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补救。为保证其实现,法律赋予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这些权利对于实施处罚的行政主体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加以剥夺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