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并非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即可以认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体而言,原告资格的要件为:1、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任何一种诉讼的发生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才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要件的内容是:(1)必须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起诉人不能以国家利益、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起诉人不以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独立人格为必要,尤其是起诉人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时,他们可能不具有民法上的法人资格、民事主体地位,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具有原告资格。
2、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人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因果关系。对本要件的理解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相对人与相关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效性使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不限于相对人,还包括相关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可称为相对人,他们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是行政行为的发动人(如申请人),均是直接、明显的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而相关人则是相对人之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影响的人。例如行政机关许可甲公司建一高层建筑,虽然该许可行为不是针对邻地及邻地上定着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但高层建筑的建成,势必会影响到邻地及邻地上定着物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该许可行为即体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效性,甲公司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相对人,而邻地及邻地上定着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则是相关人。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不难理解。相关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则不如相对人那样明显,但是,在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损害时也应该与相对人一样享有原告资格。这也正是《若干解释》赋予相邻人、公平竞争权人、受害人和信赖利益人等以原告资格的原因。虽然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不限于相对人,还包括相关人,但是相关人的范围也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只有相对人或相关人,尤其是相关人的权益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达到相当因果关系程度时,才享有原告资格。
毫无疑问,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针对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将原告扩展至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针对对象以外的其他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相邻权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由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排水权、通风权、日照权等。在物权逐渐呈现社会化的现代社会,许多物权行使行为均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或批准。在这种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所许可或批准的民事行为可能侵犯到相邻权,相邻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相邻权人包括:(1)行政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可能侵犯到了邻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比如使其房屋倾斜;(2)对高层建筑的许可行为可能影响到邻地使用权人或邻地建筑物所有人的采光权、通风权;(3)许可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开设歌厅、饭馆等餐饮娱乐业,因使区分所有人得以改变原有单元房的用途而使用专有部分,从而侵犯到了其他区分所有人的相邻权,等等。行政机关的行为面对着存在相邻权关系的人,其行为应维护相邻关系,如果损害到相邻权人的利益,相邻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公平竞争体制的建立是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作的最主要条件。公平竞争表现为竞争各方法律地位的平等,竞争者所采取的竞争手段、竞争所追求的目的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要求,以及对于相同的交易机会拥有平等的参与权等。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侵害有时来自于行政关:(1)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以及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2)不适当的经济辅助行为,如不平等的为一个企业提供贷款、销路、税收等方面的便利;(3)强制搭售某一品牌或强制消费者购买某一种品牌的商品;(4)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之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评比行为;(5)信息歧视行为,如对所掌握的信息仅向一部分市场主体公开;(6)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个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7)不法的行政确认行为。公平竞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受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民事主体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否定自力救济的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往往负有惩罚加害人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法定职责。如果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追究或者不予答复,或者虽然追究但是受害人认为过轻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均未得到有效维护。因而需要赋予受害人原告资格,受害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追究行为,不予答复行为以及处罚过轻的行为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会影响到一些人的利益,其撤销或变更行为可能会侵犯其他人的利益,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有权提起诉讼。
5、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可能会对另外其他人产生影响,他们与行政复议决定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享有原告资格。
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他物权,属于受行政诉讼法保护的财产权范围,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处分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往往会侵犯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财产权,如未到期强行解除合同、分割承包成果。该行为侵犯了土地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人对该行为有原告资格。
7、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则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合伙。但无论是哪种组织形态,如果企业本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联营各方、合资各方、合作各方并不因为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成立而丧失本身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此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该具有原告资格。
8、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现阶段,非国有企业的成立尚须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许可。但是一经许可成立,非国有企业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分立后,实际上已经从法律上消灭了,但是这并不妨碍原企业的独立权利主体地位,原企业或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具有原告资格。
9、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中衡量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不是看其是否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是否能够独立的承担财产性的法律责任,而是看他是否是某项权利的享有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合伙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能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他们却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而《若干解释》第14条赋予了合伙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原告资格。
10、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权力机构以及执行机构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以及董事会均能够行使属于企业的起诉权。但是需要注意,他们并不享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业本身,他们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