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间接强制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
1、代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时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2、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交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行政罚款时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3、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事先行政法义务的制度。涉及人身自由和适用武器的直接强制,应当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法定机关实施,涉及财产的主要有强制划拨存款,强制扣押财产,强制收缴财物和强制拆除建筑物等,执行权限由法律、法规分别情况 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