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一事不再罚,但它讲的行政处罚和刑法之间的关系。行政违法和犯罪之间,一种情况是程度联系,程度严重点是犯罪,程度轻点是行政违法。这种情况下,构成犯罪被定罪量刑,行政处罚就不需要了。比如说走私,程度比较低是走私行为,程度严重是走私罪,已经构成走私罪对他定罪量刑,走私行为就不用处理了。如果原来以为走私行为,已经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又进行定罪量刑,那么行政处罚部分,必然要折抵过去。但是,有些情况不需要折抵,一个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又违反了刑法,法院对他定罪量刑,行政机关还可以对他进行处理。在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应 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问题,在具体适用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三种方法:?
(1)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对于给予刑罚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违法、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因为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功能的差异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在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双重适用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二是法律、法规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但实际上却需要适用双重处罚。?
(3)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在人民法院免除刑罚或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后,行政机关仍应依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给予犯罪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对实施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尚且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且已免刑的行为人更应予以行政处罚。否则,免刑后的犯罪人受不到惩处,是明显不公平的,不符合罚当其罪、过罚相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