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法调整的客体范围在我国,基金的种类很多,有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国家建设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各自性质、功能不同,立法基础也不同。经过长期调查研究,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本法只调整证券投资基金。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又有许多不同的类别。例如:
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其他投资于不同对象的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
根据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不同,可以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成长型基金,是指把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为投资目标的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当期收入为投资目标的基金。平衡型基金,是指以支付当期收入和追求资本长期成长为投资目标的基金。
根据组织形态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与信托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指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股份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基金。信托契约型基金,是指依照信托原理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签订基金合同设立的基金。
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私募基金,是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
针对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经反复论证,本法最终确定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信托契约型基金,包括投资于不同对象的信托契约型基金,采用不同运作方式的信托契约型基金,选择不同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等。私募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目前尚不具备立法条件,为了规范与今后的发展,依照本法第101 条和第102 条的规定,私募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