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时,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并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5.未经登记注册,不能够以公司名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其他法律活动,否则就是违法,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6.未经公司所有人许可,冒用他人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也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