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应当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注册登记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国家出资或控股的公司。与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缩小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控股企业进行登记的范围。主要原因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的国有公司通过对外投资、股权置换等实现了集团化经营,股权结构变得很复杂。同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范围很广,有的涉及与地方甚至民营资本合资的问题。
为了一方面确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国有资产的行使有效管理,同时又避免大大增加其工作量,降低企业登记的效率,因而采用了50%这个界限。即只有当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在所投资的公司中持股占50%以上的绝对多数时,方纳入国家工商总局的登记管辖范围。
第二种是外商投资公司。这里所说的外商投资公司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同时也包括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当然,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
第三种是其他情况。主要针对的是特定行业,如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决定规定了其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才能设立,则需要到国家工商总局来注册登记。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