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为。永久性测量标志一经建立,将长期发挥作用,一旦遭到损毁或移动将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一般恢复一座永久性测量标志要付出建造时几倍的工作量,高等级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一旦破坏将很难恢复,直接影响国家的建设。损毁测量标志,是指人为地造成测量标志部分或全部失去效能。擅自移动测量标志,是指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超越职权挪动、迁建测量标志,改变测量标志原来的地理位置或高程。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都属于故意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都要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为。建设一座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在测定的位置上占用一定的土地,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应以国家建设为重,为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提供方便,更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3.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是指为了保障测量标志的安全及其使用效能,防止人为破坏和减少自然的侵蚀,依法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周围划定的,禁止进行某种活动的区域。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一般包括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4.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行为。主要包括在两个相邻的测量标志之间建造建筑物,使测量标志之间不能通视;在有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妨碍测量标志的使用效能等违法行为。
5.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为。由于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拆迁。否则,就属于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为。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是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的一个先决条件,否则,就会对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毁损。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要是测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