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参加公开选拔作了原则规定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考试考察的方法、纪律和监督等作了规定。两个文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加大推行两项改革的力度,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和选拔范围: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机关或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选拔,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选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公开选拔的几种情形。
二是努力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两个文件都将考试、考察涉及的有关问题作为规范的重要内容,规定要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命制试题,提高命题的科学性;对面试小组组成、面试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以增强面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等。
三是致力于拓宽视野、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比如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参加公开选拔作了原则规定;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规定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决策制度的重要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文件还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党的县(市、区、旗)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并分别对其适用范围、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的安排或管理,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与纪律处分的关系、自愿辞职后的从业限制等作出规范。
四种辞职形式在干部管理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因公辞职是选任制干部工作变动时需要履行的一个程序,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干部即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时,通过辞职来达到组织调整的目的。
自愿辞职是健全正常退出机制,实现领导干部能下能出的一条重要渠道,其中又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两种情况。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责令辞职是党组织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一种组织处理。
文件规定,领导干部辞职必须依法进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要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文件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措施。
文件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要求,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对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问题,中央早有明确规定。但有的地区和部门执行得不够好,安排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这一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这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六个文件下发后,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于今年4月召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这六个文件,并以此为契机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