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员死亡、仲裁院接受仲裁员辞呈或支持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时或者在全体当事人要求下,仲裁员应予替换。
2?当仲裁院认为仲裁员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要求尽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应尽职责时,可对该仲裁员予以替换。
3?仲裁院根据所得知的情况在适用第十二条第二款时,应当先给予当事仲裁员、各当事人和仲裁庭其他成员在适当期限内进行书面评论的机会,然后才作出决定。这些评论亦应转交各当事人和仲裁员。
4?替换仲裁员后,是否按照原指定程序重新指定仲裁员由仲裁院斟酌决定。仲裁庭重新组成并要求当事人进行评论后,仲裁庭应对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作出是否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将重新进行的决定。
5?程序终结后,仲裁院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形下可以决定对死亡的仲裁员或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免职的仲裁员不再进行替换,而由余下的仲裁员继续仲裁。作出该决定时,仲裁院应考虑余下仲裁员和各当事人的看法以及根据情况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
“1?如果三人组成的仲裁庭有一位仲裁员由于除本规则第十条所述之外的原因,未能参加仲裁,其他两位仲裁员尽管在第三位仲裁员不参加的情况下仍有权完全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仲裁,并作出任何决定、裁定和裁决。在一位仲裁员不参加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仲裁或作出任何决定、裁定或裁决时,其他两位仲裁员应考虑仲裁进行的阶段、第三位仲裁员说明的不参加仲裁的原因(如有的话)以及他们认为根据案件情况的其他相关事项。如果其他两位仲裁员决定没有第三位仲裁员参加就不继续进行仲裁,仲裁管理人应在取得令其信服的证据后宣布该仲裁员席位空缺,并应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指定一位替代的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如果根据本规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指定了替代仲裁员,仲裁庭应完全自行决定以前的审理是否应全部或部分重新进行。”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
“11?1倘若仲裁法院判定任何一位被提名人不合适、不独立或不公正;或者如果一位已获指定的仲裁员由于任何原因被替换,仲裁院拥有绝对酌情权可决定是否按照原来的提名程序委任仲裁员。
11?2仲裁院倘若决定按照原来的提名程序,任何给予当事人重新提名的机会如未在15日(或由仲裁院规定的更短期限)之内行使应被取消,其后由仲裁院指定替换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