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仲裁代理是在仲裁程序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一项仲裁制度。当事人有权委托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处理仲裁事项,源于民法理论中有关代理的一般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均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仲裁申请书、提交各种仲裁文件、代收各种仲裁文件、选定仲裁员、对案件实体及程序问题发表评论意见、参加开庭、变更仲裁请求、参加与对方当事人的和解、签署和解协议等。而无论代理人办理何种仲裁事项,都需有当事人明确的书面授权,该书面授权需提交给CIETAC,并可以由CIETAC转交给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之所以可以由CIETAC将一方当事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转交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是考虑到:(1)对方当事人有权知道;(2)了解对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有利于仲裁程序的进行,尤其是调解程序的进行。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仅需一份正本及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