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仲裁案件均由一名CIETAC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协助仲裁庭负责整个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并协助仲裁庭处理案件的程序事项。例如,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并将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转寄给对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之后,通知各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与仲裁庭协商确定开庭的时间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鉴于《仲裁法》第三十四条和CIETAC《仲裁员守则》第四条均明确禁止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四条规定:“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收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有关案件的情况或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因此,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或代理人与仲裁员直接联系是不能被允许的。当事人如对案件程序有疑问或需要协助,应直接与分管该案件的秘书人员联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秘书局或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仅负责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案件实体问题的询问或要求,秘书人员将不予处理。本规则中虽然没有就秘书人员的披露和回避进行专门规定,但CIETAC制定了严格的《秘书人员守则》,是约束秘书人员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规范。根据该守则,秘书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的程序及要求办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情况,不得向当事人透露仲裁庭合议案件等情况;秉公办事,不得收受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介绍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