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三个程序,本条对三个程序之间的衔接作了规定,明确了由上一个程序进入下一个程序的前提条件。
调解:指用人单位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它不包括劳动争议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上的调解活动。调解程序是法定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享有是否选择调解的自主决定权。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裁决的过程。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裁的体制。与调解程序不同,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同时还是劳动争议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前置条件,只有在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请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过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之后即使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也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但申诉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11、16、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