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直是司法考试的“大户”,2006年至今,客观题及案例分析题的总分都占到了80分左右。2006年、2008年,刑法还考到了论述题。如果加上论述题,刑法的分值就超过l00 分了。所以,考生一定要重视对刑法的复习。
要复习好刑法首先要了解刑法的命题规律。近几年的刑法命题呈现出两个特征:“重者恒重”和“加强理论考查”。所谓“重者恒重”是指虽然刑法法条有452 条之多,司法解释也有近百个,但是反复考的就是常见的那些知识点。例如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共犯理论、数罪并罚制度;分则部分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简直是百考不厌,而且考的非常细致。大家要注意:无论谁来命题,以经典考点为主要考查内容都是不会改变的,对这些传统考点要深入、仔细地掌握。
从2002年开始,随着“兼顾应用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均衡考查”成为命题方针,考题的理论性显著增加。2007年考查因果关系的题目有3 道,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说的题目至少有5 道(含试卷四的案例)。2008年,这一趋势有增无减,还考查了很多以前甚少涉及的考点,如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等。2009年纯理论性的题目有所减少,但2010年理论性题目又有所增加,案例分析题考查了对事前的故意的认定的几种不同理论观点。这种考法以前从未考过。所以,2011年,纯理论性题目还是会占据重要地位,考生仍要重视对基础理论的学习。
我想特别强调一个问题:在复习时一定不要以偏、难、怪的知识点作为复习重点。在2008年以前(含2008年),刑法的题目相对而言难度较高,很多题目也比较古怪,但即使是这些古怪的题目,也都是有明确答案,并且刑法学者们的看法比较一致的题目。对于大家争议很大的问题,我们司法考试通常是不考的。命题老师在命题时会有意识地回避这些争议。2009、2010年两年的命题更加显示出这个特点。这两年的题目相对而言简单了很多。大家从2010年考生在参考答案的异议专区所提的异议数目就能看出来,绝大多数题目是毫无争议的。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把复习重心放在传统的考点上。请注意:传统的考点并不是简单的考点。它只是不偏、不怪,不是个别人的特别观点而已。例如部分犯罪共同说、事前的故意都是传统的考点,它们简单吗?很多考生因为不了解这一点,在复习时走了很多弯路。他们热衷于打探命题老师的特别观点,对无争议的、传统的观点则不屑一顾。结果,在考试时,他们发现自己下了大工夫的都没考,自己没太注意的都考了。
果我们想了解北京市的道路分布情况,先了解北京的一环线到六环线(据说现在已经有七环了)各环线的大概位置,法律|教育|网再开始了解各环之内的具体道路会让我们事半功倍。复习刑法也是这样。刑法虽然内容庞杂,但只有一部刑法典,法条之间有逻辑联系。如果我们在开始复习前抽半天时间把知识点大概归一下类,建立一个刑法的知识体系,就能有效消除复习时的茫然感。
2.透彻掌握法理,以不变应万变。考试大论坛
考完试或做完真题,很多考生都有一个同样的疑问:这个考点我知道呀,怎么还是答错了?这是因为很多人掌握的只是考点的字面意思,没有掌握考点背后的法理,所以题目一变就不认识同样的考点了。相信绝大多数考生都掌握了部分犯罪共同说,但是很多人却把2007年试卷四第二题的问题答错了。大家都知道一起进行犯罪的两个人,哪怕实际所犯之罪不同,但只要有部分重合,在重合的范围内还是可以成立共犯的。甲采取非法拘禁丙后逼取钱财的方法进行抢劫,帮助其的乙以为甲只是在索债(甲向乙谎称非法拘禁丙是为了索债),二人显然有一个共同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大家为什么不认定呢?其原因就是没有透彻掌握法理。只有掌握法理,才能以不变应万变,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为了使大家“知其所以然”,在理解中记忆,我们在解析时特别注意从法理的角度对试题进行分析。
大家要注意,在学习本书时,要掌握的不是一道具体的题的答案,而是这一类题的答案。我们之所以在解析中列出“考点”和“陷阱点拨”,就是要求大家“做一道题,会一类题”。只有这样,才算真正掌握了这道题。
今年,我们加大了对“陷阱点拨”的阐述力度。“陷阱点拨”不是对答案的解析,而是专门分析考生为何会答错的。它的目的是引导考生的思路,教会考生正确的分析方法。通过这样的方法来“授之以渔”,而不仅仅是“授之以鱼”。
3.重点复习,注意特例。
根据命题特点,复习时不能面面俱到,一定要学会掌握重点。总则部分条条都是重点,其分值至少占到总分值的一半左右。总则难在法条的含义较深,不易理解,但一旦理解了就不用再死记硬背。总则是刑法的基础理论,指导着整个分则。对总则的条款的掌握必须达到融会贯通的程度。
对于分则:要区分重点章(指《刑法》分则的章)和非重点章、重点罪和非重点罪。对不同的章和罪,采取不同的复习方法。第三章和第六章罪名极多,但除少量重点罪外,大量的罪名只要能够区分它们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就可以了,说直接一点,不需要能够背诵罪名,只要能够分类“辨认”即可,因为非重点罪名一般仅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罪名已经给出,会“认”即可。第九章也可照此复习。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就不能这样复习,这几章的罪名不多,但每个都很重要,经常考,而且考查得细致、深入。例如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强奸罪,诈骗罪,贪污罪可以说是“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对这些罪就要掌握得很深,很广,相关司法解释要全部掌握。危害国家安全罪虽然排在第一,但一向分值不多,看几个重点罪即可。第七章和第十章是两个比较特殊的章,考得非常少,复习时间不够的话,可以不看。
4.加强知识点的归纳、综合、比较。
这两年,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2009年、2010年尤为明显。我们在解析时,感觉对很多题目都不好按章归类。例如同一道题里,既考查共同犯罪,又考查不作为犯罪;既有持有、使用假币罪,又有故意伤害罪。
刑法的多选题有一个特点:很多答案直接来自法条或者司法解释。这样的多选题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一法条本身有数项、数款的;另一类是不同法条的关联规定。例如2010年试卷二第64题: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A.网站建立者;B.网站直接管理者;C.电信业务经营者;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本题主要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根据该规定:(1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2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很长、很复杂,但其核心就是这些人也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这种知识点,在复习时就应当有意识地进行比较记忆。
为了对付这类题目,我们在试题解析中加强了对知识点的归纳
总结,特别对关联知识点进行了提示。对于牵连犯如何并罚,也进行了专门总结,在解析中收入了我们总结的《牵连犯立法例总结》。该总结对常见的、法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都进行了仔细的归纳。
5.案例分析不急不躁、回答完整。
在2007年以前,刑法的案例分析题都是分析题(这是大纲里的正式名称,区别于简析题)。这种题有一个独特之处:问题只有一句话:“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增加了答题难度。2007年、2008年刑法竟然破天荒地出了简析题,(一问一答的题目),这样就显著降低了题目难度。‘遗憾的是,2009年又变成了分析题。不过,2010年又变成简析题了。但大家仍然应该掌握刑法分析题的答法。
对这种分析题,最重要的答题原则是不急不躁:逐句分析每个行为人的每个行为,首先看其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再找出其定罪和量刑的各种事实,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
在回答时,一定记住要回答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事实。许多考生在答题时只重定罪,不重量刑。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案例分析题中,有时量刑部分的分值能占到一半左右。
考试时,很多考生一看见案例分析题里有自己不会定罪的行为就发慌,开始乱答,甚至放弃整道题。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在案例分析题中,行为人一般都有数行为,都构成数罪,其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一般也不止一个。如果我们会一个知识点就答一个知识点,我们不就得到这l 分了吗?
6.多做真题。
从我们归纳的已考考点可以看出,常考的内容总是那么多,考查方式也差不多,因此精做历年真题是极为有用的。我们在每年的解析中都发现,几乎每道题都是考过数次的,都有对应的历年真题。所以,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是毫不夸张的一句话,是我们所有辅导老师的肺腑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