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地说,“共同故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问具有意思联络。 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下列内容:(1)每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同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如果在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就会出现“片面共犯”。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对此如何处理,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2)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3)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故意的意志因素,包含二层意思:(1)行为人决意参加共同犯罪;(2)对于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正是这种共同的犯罪故意,使每个共同犯罪人的个人意志联结成为一个共同的犯罪意志,使他们在行为上互相配合,构成目标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这是每个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担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司法考试
共同故意还包括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犯罪意思的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但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在很多情况下,组织犯与教唆犯之间、组织犯与帮助犯之间、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可能并没有意思联络,但这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如仓库管理员擅离职守,盗窃犯趁机盗窃。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并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同时同地以各自的行为侵害同一对象所构成的犯罪。例如,甲乙二人都与丙有仇,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向丙开枪,击毙了丙。同时犯在表面上类似共犯,但因为没有犯意联络,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各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4.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而实行其他行为,由于其他共犯对此缺乏共同故意,不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合谋进行盗窃,乙在屋外望风,甲在盗物过程中杀害屋内的人。此案中,甲、乙二人的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杀人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乙也未参与实施,只能由甲个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