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根据《民诉意见》第21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必须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193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194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解析:支付令异议的条件以及审查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