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昕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较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之处,如书证与视听资料均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类似于物证之处,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特征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可见,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灋律敎育网的价值或受损害程度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则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应当作为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