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根据审级不同,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类。主体分别为原告和上诉人。
申请撤诉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和上诉人或者经他们若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或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一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原告申请撤诉;另一种是被告在一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4、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1、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补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后果:1、导致诉讼终结;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或,原告以同一实施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为体,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审理所作的判决。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包括:
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