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活动。包括适用诉讼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1、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在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但是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3、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起辅助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同样享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意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并且作出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形。适用规则
1、层级冲突适用规则。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产生冲突一般属违法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次法律规范优于低层次法律规范。但高层级法律规范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
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效力等级相同,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之间不一致,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特别冲突使用规则。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果普通法高层级,特别法低层级,特别法的规定未经过高层级法律的授权,特别规定属于无效,人民法院仍应适用普通法。
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新法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的除外。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同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个体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范。发生于中国内地的行政案件,则适用当地实行的法律规范。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
1、原则上WTO规则不能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其仅具有间接适用力。任何人不得直接援引WTO规则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不能直接援引WTO规则作为裁判依据,而必须依据经过转化的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即我国是在遵守WTO协定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来实施WTO规则的。人民法院审理涉及WTO规则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应遵循同一解释规则,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人民法院应当选择WTO规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
2、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在承诺的时限内不能到位时,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WTO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直接适用力。即WTO规则无法及时转化为国内法时,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