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无权处理的:7日内依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政法英杰机关依法处理
范围: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注意:有权制定法规、规章的机关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申请复议审查!)
(2)一并审查即提起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要求。
(3)处理:视复议机关是否有权处理而决定,复议机关只有是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时,才有权作出处理,否则应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