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①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②内容公告;③不得转委托;④注意:只能机关委托机关,不能委托给事业单位,而行政处罚则可以委托给事业单位。
(1)行政主管机关:国务院直接授权: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国务院各部委等除外)
(3)行政机关委托组织:①属于依法成立的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的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具体包括:①独立被申请人; ②共同被申请人;③法定授权的组织;④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⑤派出机关;⑥派出机构(不论种类越权、幅度越权均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2)工作部门:①业务指导→同级政府(乡镇政府不是复议机关)或上级部门;②垂直领导→上级部门(安全、海关、国税、外汇管理、金融、另外省级以下垂直视为指导)
(3)省级机关→省级机关→行政诉讼或国务院终局裁决(又叫二级复议)
(5) 派出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派出机关的复议机关是其设立者→行政公署——省政府、区公所——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
(6)派出机构做出的行为当事人拥有选择权→设立部门复议、设立部门所属的同级政府复议
(9)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机关→继续行使该撤销权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10)特殊管辖——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有义务先行受理,然后7天内转送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①维持→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②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改变的含义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处理结果的实质性改变);③复议不作为:a.若告原行为→原机关;b.若告复议不作为→复议机关。
(2)行政机关委托的:①组织——告委托机关;②其他机关——告委托机关(但认章不认人,此为真标准);③在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以“授权”名义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其他组织的授权行使职权行为视为委托
(4)几个机关共同作出的→共同被告(联合执法者→告盖章机关)
(5)综合执法者: ①国务院设立、国务院委托省级政府设立的——为行政主体→告被设立者;②其余的——设立者是行政主体→告设立者。
(6)派出机构:①无法律法规授权→告机关;②有授权:a.种类越权→机关;b.幅度越权→机构。
(9)行政机关被撤销→继承权力的机关、无继承者的无被告
(1)经过行政复议(谁过错谁赔偿):①维持→原行为机关;②减轻→原行为机关;③改变:a.加重→原行为部分→原行为机关赔;b.加重→加重部分 →复议机关赔。
(2)派出机关:①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侵犯权益的,派出机关自己作为赔偿主体;②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任务时,设立机关为赔偿主体。
(4)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连带责任,不可分之诉追加共同被告;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一切组织;规章授权的事业组织,不包括社会组织→该组织负责赔偿
(7)行政机关被撤销时
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机关;无继续行使职权的由撤销机关负责赔偿
(1)错误拘留:①做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公安、安全、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②检察机关请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是赔偿机关
(2)错捕的→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因拘留后置原则而免责)
(3)错判的情况:①再审改判无罪的,由做出最后生效判决的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A、未经过二审的,由原一审法院赔偿;B、经过二审的,二审法院赔偿。②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 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机关;③一审判有罪二审发还的:a.一审重新改判无罪;b.检察院依法做出;c.不起诉决定;d.撤销案件决定。以上:一审法院+公诉检察院;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采取违法强制、违法保全、违法执行措施的→ 法院。
(4) 注意:
A、二审改判无罪并不构成错判,二审改判无罪就说明逮捕是错误的,构成了错捕,同时由于一审的有罪判决,导致受害人被羁押时间延长,故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一审法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果不是同一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C、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由最后一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