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年的考试来看,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出题概率很高的一个方面。
第一个角度,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题目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有疑义的题,问:什么叫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住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同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记住:1980年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货物销售的唯一的判断依据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与国籍、法人的住所、是否有无法人资格均无关。
营业地,简单说就是一个公司或者一个法人长期用于经营活动的一个固定场所,不包括临时性谈判场所。
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二个角度,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标的物的角度规定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主要的规定是公约第2条,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4)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5)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第三个角度,公约区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工贸方式结合合同的关系,也就是从货物买卖合同与服务技术贸易合同之间的区别界定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在实践中,一份合同可能包含多种多样的情况,最主要的一个区分方式就是看标的额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