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损害、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启动程序、调查(初步和终局裁定)、反倾销措施
第4条——正常价值: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推定价格)
第5条——出口价格: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
第7条——损害的三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
第11条——国内产业——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第12条——同类产品——与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或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第13、18条——反倾销调查的两种发动方式(商务部主动依职权调查、国内生产者申请)
第27条——应当终止调查的5种情形:(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第28条——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37、40条——最终反倾销税——纳税义务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42、48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