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于条款。对许可的目的、愿望、背景进行说明,对解释协议条款提供指导原则。
(2)定义条款。对协议中关键性的、易于引起误解争议的术语进行解释、界定。
(3)标的。对技术或技术产品确切的描述,包括技术名称、范围、性能指标及验收标准、技术资料的交付等。
(4)权利许可使用范围。技术权利表现为不同方丙,协议确定许可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权利。如专利权亡有四项权能,受让方是否取得了全部权利。技术使用或活动范围不同,支付价格不同。
(5)权利利用的充分性。许可方应与受让方就充分利用许可技术达成一致,包括商标使用、产品质量、生产数量、受让方对第三人的许可、当地缺乏条件时为满足当地需要的进口、利用许可方的经销渠道等。
(6)地域独占权。包括在何地区从事哪些行为,与第三方的关系,以及对平行进口(灰色市场产品)的规定。对地域范围的规定主要是与许可方国家的出口控制制度一致,保护许可方免于受让方的进口竞争,保护其他受让方。这涉及许可方的全球市场安排、销售渠道限制以及与竞争法的关系等问题。
(7)技术改进。许可方或被许可方的技术改进的取得或使用,是否相互免费使用,向第三人许可利益的共享、方式和数额,技术的专利申请权等。
(8)保密。在包括专有技术许可的合同中,应有保密条款,如保密措施、期限、范围、侵权的结果。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例外:非违约的原因导致技术向公众公开,在披露之前已为受让方占有,第三方未加保密地向受让方披露,受让方独立开发,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律要求披露。
(9)保证与免责。一般许可方应提供两方面的担保,即权利担保和技术担保。许可方对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许可权,该技术应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技术使用、*作及其结果应符合约定标准,技术符合受让方的法律要求(如环境要求、水平要求)。
(10)救济和责任限制。包括替换、修补或支付,赔偿损失。
(11)限制性商业条款。许可方对受让方使用技术的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