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自由、正义、效率、利益等。
(一)秩序。从社会角度,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社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性。秩序侧重于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秩序由于满足人类生活和活动的有规则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而成为基本的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价值,秩序是低层次的法律价值,为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
(二)自由。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律”。将自由作为法律价值之一是对法律的改良,通过权利的确认在法律上实现自由,同时法律也是对自由的合理束缚。
(三)正义。法律的正义将正义解释为法治或合法性。凯尔森指出正义乃是“通过忠实地适用实在秩序以保持其存在”,即一条一般规则的根据,不考虑法的内容——其内容在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中都予以严格的适用。
(四)效率。在当代,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价值日益显得重要。因为,在法律全面渗透的情况下,资源使用和配置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决定的。这使得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直接关系到资源利用的效益。
(五)利益。法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利益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与人们的利益要求、社会的利益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律确认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人们利益需要的不断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