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是全国性的统一考试,力求答案的准确性和唯一性。所以,一般要求各题的答案,要尽量有法律依据,尽量避免出理论上有争议的题目。尤其是像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应用学科更是如此。这就要求,学员们在复习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的规定,做到非常熟悉。
就刑事诉讼法这门科目而言,除了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外,还应当掌握四个重要的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机关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院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检察院规则》);四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简称《公安部规定》)。这四个规定的内容很多,学员们在复习过程中如果不能全面阅读,也必须有选择地挑一些重点内容细读。
为了方便学员们阅读,这里列出一些各规定的重要部分:《六机关规定》中主要看:(1)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2)逮捕的证据条件;(3)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审批权限;(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
《法院解释》中主要看:(1)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和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2)辩护人的范围及指定辩护以后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的处理办法;(3)刑事证据规则;(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规定以及提起和审理程序;(4)庭前审查程序后的处理决定;(5)第二审程序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
《检察院规则》中主要看:(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具体范围;(2)取保候审中保证金的数额;(3)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关补充侦查的具体规定;(4)审查起诉范围的规定;(5)审查起诉后对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
《公安部规定》中主要看:(1)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3)刑罚的执行程序。
还需强调的是,在学习这些法律条文过程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这些规定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系。一般而言,其中与刑事诉讼法明显矛盾或者冲突的不会考,多数会考那些对刑事诉讼法有补充或者具体化的条文;二是一定要理解法条,而不是机械地记忆,要注意某一个法条的立法原意。司法考试中的试题,不是简单的法条罗列,而是要运用法律条文分析实际问题,这两者之间是有一定距离的。例如,2003年司法考试卷二第94题: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C.继续审理本案D.向上级法院请求可否审理很多学员在作此题时,死记《法院解释》第4条的规定,而不注意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结果出了错。《法院解释》第4条,的确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可以继续审理本案,不再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如果简单地对照法条,就有可能只选择C,而不选择B.但是,如果学员们细心一点就会发现,《法院解释》的这一规定,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逻辑上讲,“应当”能够包括“可以”,但“可以”却不涵盖“应当”。同时《法院解释》中的这两句话中间是用逗号分隔开的,“可以”实际上统领整个句子。再联系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就不难发现,B选项也是应当选的。
与此例题相反的是,2003年司法考试卷二第90题: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此题是不定项选择题,B项一般都会选,关键是D项。有些学员机械地记忆法条,认为法条上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所以不选。如果说这是一个法条解释题,当然这种选择是没有错的。但是这里是用法条来分析一个具体案件,情况就不完全相同了。试想一下:(1)法条要求“应当”这样做,那么“可以”这样做有什么问题呢?(2)如果再细心一点,将题干和选项连起来读,就更应该选择D项了。有些学员在考后,认为这个题目出错了,殊不知,出题者的用意恰恰就在于为考查学员们对法条的分析和运用能力而故意设的陷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