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点重复率高。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一般也是考试热点。例如,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问题已经成了从2006年到2009年连续四年司法考试的必考题。又如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在2010年、2007年和2006年的司法考试中都被考到,证据的分类和种类问题也多次被考查,2010年仍然如此。在此,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作一小结: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回避,指定辩护,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及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取保候审,拘留,逮捕,证据制度,侦查羁押期间,补充侦查,不起诉决定,自诉案件的范围,简易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抗诉,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暂予监外执行,死刑的执行等。
2.综合性较强。从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来看,最近几年在刑事诉讼部分增强了对前后联系的法律条文的综合考查。比如2010年第22题,考点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其中被考查到的法条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3条、第40条、第155条,通常而言,这些法条是我们在复习过程中分散在不同的章节加以记忆的。因此,如果考生在复习阶段没有将有关条文结合起来记忆,形成一张知识网,在司法考试现场思考和解答此题就会占用不少宝贵时间。
3.理论考查不断加强。刑事诉讼法在注重对重点法条考查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诉讼理论的考查,表现在直接考查法律规定的题目有所减少,考查对法条的理解程度的题目增加,而且不少试题的解答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例如,2010年第35题考查了判决和裁定的区别,第70题考查的是刑事起诉制度,第79题考查了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含义;2009年第70题考查了证明责任的理论;2008年第32题考查了有罪认定的标准;2007年、2008年、2010年均考查了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这一命题趋势在2010年表现得尤为明显,甚至在试卷四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的那道大题专门考查了刑事证明的相关理论。这就要求考生不能停留在对法条单纯的记忆、理解上,还应当在复习过程中加强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学习。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考查有所加强。例如2010年第66题考查了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选项中所给的几个罪名都不是考生平时常见的罪名,尤其是选项C和D中的“稳瞒境外存款案”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因此如果考生对《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不熟悉,不知道这两个罪的主体均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而判断不出这两个罪名分别属于贪污贿赂罪的范畴和渎职罪的范畴,那么考生就很容易做错该题。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必须注意多做总结,将程序法与实体法中有联系的知识点加以结合,从而将分散在法条各处的有关联的点和线找出来,尽量避免知识之间的脱节,这样在分秒必争的司法考试考场上才能游刃有余。
5.考查范围逐年拓宽。其表现有二:第一,考纲范围不断增加。以2007年为例,当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的考点有:拘传与传唤的关系,死刑第三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未成年人案件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对新增法条的考查比重有所增强。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有数道题涉及新增法条,如第73题考查的是2006年新增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题考查的是2007年新增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题考查的是2006年新增法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0年的司法考试延续了这一特点,如第72题考查的是2010年新增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97题考查的是2010年新增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考生务必对每年的新增法律、法规加以注意,掌握其重点内容。
6.综合考查多个知识点,考查难度加大。从2010年司法考试试题看,简单考查单一知识点的题很少,同时考查多个知识点的题目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比如2010年第21题,在主要考查回避的相关知识点的同时,还涉及对立案管辖的考查,而且首先判断立案管辖是正确作答的第一步。这个趋势将会在今后的司法考试中继续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