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是历年高频考点,辅导用书根据《涉外送达规定》对考点“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作了深化阐述。
《涉外送达规定》对域外送达的规定有:(1)适用范围:向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包括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且司法文书范围比诉讼文书范围广。(2)送达方式: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出现时,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3)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是指,除非有相反规定,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可以向受送达人的代表机构直接送达;可向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送达。(4)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这是一条新的规定。在适用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是“适当”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不能违反受送达人所在国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如果适用其他方式送达,必须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悉有关司法文书。
此外,需要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综合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