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中,删除了“共有的种类”,新增了“准共有的概念”。
2.地役权部分,大纲增加了“地役权的取得”,这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3.删除了典权和居住权,为贯彻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教材也做了相应处理。
4.抵押权部分,“抵押权的实现”这一考点中增加了子考点“清偿债权”,属于对以往内容的调整充实。
1.物权的取得方式增加为九种。物权的取得既可以通过民事行为,也可以通过民事行为之外的其他形式。在民事行为里面要注意:从物随主物转移。
2.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区分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受此影响,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中都严格区分了设立他物权的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考生尤其需要关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以及几类特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的一大亮点,考生注意以下几点: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4.善意取得。关于善意取得,考生要结合法律规定掌握善意取得的客体范围,尤其是遗失物问题,善意取得的要件和法律效果。
5.共有的内外部关系上。考生需注意按份共有人的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几乎从来不涉及。新的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都是重复以往的内容,并未创设新的规范,教材的增删只是进行技术性调整而已。考生一般了解即可。
7.建设用地使用权。该部分内容主要在土地法中考查,考生应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8.宅基地。宅基地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同样无关紧要,考生了解即可。
9.地役权。地役权几乎每年必考,考生一定要全面掌握相关内容,尤其是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
10.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非常重要,每年都占较大的分值,考生除掌握传统重点,还要特别关注以下新增内容:抵押登记的范围、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如何实现抵押权以清偿债权、抵押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扩大、物保与人保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