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第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要区分二审的提起是因为抗诉还是因为上诉。对于一审判处死缓的案件的抗诉,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但是对于一审判处死缓的案件的上诉,二审法院只有在事实不易查清的情况下才应当开庭审理,通常情况下是不开庭审理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死刑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首先要区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对于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上诉和抗诉,二审法院一律开庭审理。对于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则仍然要区分抗诉与上诉而做不同处理:对于一审判处死缓的案件的抗诉,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但是对于一审判处死缓的案件的上诉,二审只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