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依受训人员训练期间实际表现及实务训练计画表、实务训练辅导纪录表所载资料,本客观公正之旨,作准确客观之考核。
(二)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依据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规定,由辅导员就实务训练成绩考核表(如附表三)所定项目进行评拟,并检附实务训练计画表及实务训练辅导纪录表并送单位主管初核后,转送人事单位陈报机关首长核定。
(三)受训人员经核定成绩及格,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填报实务训练成绩清册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函送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培训所)。另受训人员之实务训练成绩考核表、实务训练计画表及实务训练辅导纪录表,由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留存。
(四)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经单位主管初核为不及格者,应先交付实务机关(构)学校考绩委员会审议,审议时应给予受训人员陈述意见之机会,并作成纪录,再送机关(构)学校首长核定后,并同实务训练成绩考核表、实务训练计画表及实务训练辅导纪录表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