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对此也有兴趣,他安排公司员工梁某利用公司设备与闫某进行技术测试,张某则先行返回厦门。经过配合,4人终于成功虚拟了厦门固定电话并测试成功。一切安排妥当后,梁某让张某购买6张小灵通卡,并设置呼叫转移,同时雇人通过网络虚拟厦门固定电话号码段,不间断拨打厦门的8个小灵通号码,进行Q币充值。短短3天时间里,他们共盗打该系统转至声讯台6000余次,其中成功盗打5000次,充值金额达9万多元。
梁某则负责在网上寻找专门收购游戏币的买主,将盗打电话所获得的大部分Q币以3折的低价出售。之后,他们将卖得的2万余元赃款分掉。厦门电信公司很快发现168充值系统异常,立即通知腾讯对此展开调查。2006年4月13日,张某主动投案,其余三人随后落网。
闫某等人被捕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却认为闫某等人并未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诈骗罪。法院最终判处闫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唐某、梁某、张某则分别获刑四年三个月,三年六个月和两年。
一审宣判后,思明检察院以“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检察院指出,闫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用他人固定电话号码充值Q币,造成固定电话用户电信资费损失,而固定电话用户对此并不知情,不存在因认识上错误而“自愿”交付Q币,应该定性为盗窃罪。
但厦门中院终审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中院认为,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盗窃不需要财物管理人、所有人的配合就可以完成;而诈骗罪是由于财物管理人、所有人虽知情但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将财物交给他们。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余强分析说,168充值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具有识别交易信息及充值Q币能力的人工智能平台,其代表电信公司与固定电话用户实施Q币交易行为。被告人实现犯罪目的的关键手段,正是利用虚拟的厦门固定电话号码,冒充固定电话用户身份进行Q币充值,致使厦门电信168充值系统在没有开启二次密码认证的情况下,无法对充值主体进行有效识别,从而错误地将充值主体确认为真实的厦门固定电话用户,以致最终错误地交付Q币。这一事实说明,这种对具有人工智能的充值系统使用虚假信息而获取财物的行为,正是利用168充值系统低级的识别能力,采用了“欺骗”的手段,使其信以为真,错误地与行为人达成交易,从而交付Q币。该情形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而与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相悖。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还是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控制者受骗,而产生处分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本案中,4名被告人是通过“欺骗”充值系统与其交易从而获得Q币。充值系统是代表其设置者与充值者进行交易的,因此它的处分行为可视为设置者的处分行为。被告人貌似欺骗充值系统,但实质上受欺骗的是设置者。据此,厦门中院才认定被告人构成了诈骗罪。
黄健雄说,本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备受瞩目的“许霆案”。不同之处在于:本案中,充值系统错误支付Q币并非因为系统故障,而是因被告人恶意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欺骗。“许霆案”中,ATM机错误付款是因许霆利用了ATM机系统故障超额支取而导致的,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取,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而“欺骗”ATM机的情形。
黄健雄指出,“许霆案”存在许多我国司法界以往从未或是极少遇到的特殊情形,法学界对其中存在的学术问题也未有统一见解,所以从是否属于犯罪到定罪罪名再到量刑轻重都存在讨论空间。闫某等人窃取Q币案也提醒法官:司法不能仅仅囿于法条,重视判决中的学术分析,并结合社会现实进行审理才能得到大众理解与尊重,法律方能彰显公正与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