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先生通过银行按揭买了一套房,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生效后,开发商未返还左先生的购房款,左先生也未腾房。
此后,左先生再次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返还已付购房首付款及利息,获得法院支持。
上判决生效后,开发商仍未履行判决内容,左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了开发商应给付的款项,左先生于此前将房屋钥匙交还给开发商。
但开发商认为左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没将房屋返还,逾期1年多之久,就向法院起诉左先生,要求他承担因为逾期退房造成的损失12万元。
海滨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已判决左先生与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责任在开发商。合同解除后,左先生应将房屋退还,开发商也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双方各自履行的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应为同时履行。
因开发商在合同解除后没有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内容,在左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开发商才给付赔偿款,而此时左先生已将房屋钥匙交付,左先生没在双方解除合同后将房屋退还开发商的责任在开发商本身。
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开发商不及时退款,其无权要求业主支付解除合同后腾退房屋前的房屋占用费。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他人”是相对于自己而外的其它财产所有者,应当包括个人、单位和国家(单位和国家以下统称为单位),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他人”仅指自然人;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条所保护的客体是除自己以外的其它所有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单位和个人均是民事权利主体,其民事财产所有权都要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