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接受黑龙江大庆市*******村民委员会的委托,受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瓦房村上诉********养鱼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经过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庭审调查,以及被告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现根据一审开庭被上诉人代理人的答辩,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请审判长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10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第11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可见滩涂是指可以用于养殖的水面,而不是可以种植向日葵的耕地。对方代理人引用渔业法第11条时省略了全民所有的内容,也就是说由政府核法养殖证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1、有国家规划用于养殖业;2、是全民所有;3、必须是水域或滩涂。而本案争议土地这3者均不附和。证人也证实了该地以前是一直用于种甜菜的,后该种葵花。后被水淹另有原因,照片中可见杂草丛生,根本无法养殖。证人也证实了每年只有一季涨水,但不能因为水淹了就变成滩涂了。就象几位农民所说,你水发到哪里,哪里就是你的了,那是一个什么样的逻辑呢。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二、 按对方代理人的说法,即便是按渔业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而我过的土地管理法第16条、草原法第16条、森林法17条全部规定了行政处理前置,不服处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且渔业法第40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他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再者他出示的是自己发包给其村民的养殖证,没有直接出示自己的权属证件。可见被上诉人是在利用当地政府工作中的漏洞来达到自己要求。
三、 依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方代理人用一个政府的什么文件,其中规定:土地证与政府文件不一致的以政府文件为准,这个“文件”的定义是什么?什么情况下需要用该文件?(1986)48号文件是不是这种文件?该政府什么1号文的效力是什么请审判长考虑。
代理人:陈山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137969956670459-52111852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