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相同的损伤,因标准不同而鉴定意见相异;相同性质的侵权行为,相同的损伤,因省份不同而鉴定意见相左;通行的技术标准或参考标准,相同的损伤,因各地专业组织解释或约定俗成的习惯不同,其鉴定意见相悖。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但如果规矩不一致,画出的方圆也大小不一。常林介绍说,长期以来,我国有关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评定和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存在鉴定结果不统一的问题。
据介绍,分级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案件中经常用到的伤残评定标准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些标准适用范围不同,技术特点各异。
邓振华说,全国不同省份甚至同一省份的不同县市乃至同一法院不同案件或不同时期的同一案件,在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相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时,因缺失普通人身损害伤残分级标准,套用交通伤残标准或工伤伤残标准这类有专门适用范围的标准,其结果对司法公正、效率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邓振华举例说,工伤伤残标准规定全身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即十级伤残,而此种情况按交通伤残标准常常评不上十级伤残。
常林说,有关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有时是唯一依据。相同损伤因诸多原因导致鉴定意见不一致,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会引起当事人与社会对司法鉴定科学性的质疑,也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重要原因。
邓振华说,分级结束了我国十余年来没有普通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的问题,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双方当事人不会因参照不同标准导致的伤残等级不同而产生纠纷。
常林认为,分级适用范围的开放性,有望成为各类侵犯人身权案件的统一标准。经过专家多年精心打磨,分级及其详尽权威的条款释义,将成为鉴定人统一操作的圭臬,有关伤残评定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将更加规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