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性原则。即在整个鉴定工作中必须针对需要鉴定的问题进行鉴定——司法机关(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求解决鉴定的特定疑难问题。不能超越鉴定范围对被鉴定单位的其他财务问题进行干预和检查,更不得干预案件中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2.政策性原则。会计司法鉴定是为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服务的,是鉴定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中有关的财务事实,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决不是查清几笔会计帐目和数字,而是要注意这些帐目和数字的具体经济活动的性质,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3.专业性原则。专业性原则是为了保证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精确性和科学性。它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会计司法鉴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审计和法律专 业知识;必须采用专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鉴定。其次,其鉴定结论只能从会计专业知识方面作出科学的判断,而不是确定法律的适用。会计鉴定结论的采用由司 法机关决定。4.公正性原则。即会计司法鉴定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意志左右;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不讲个人情面,不接受贿赂或徇私舞弊。
5.客观性原则。即会计司法鉴定过程中,必须忠实于客观事实真相,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不掺杂任何假设、臆断或猜测的因素。
6.合法性原则。会计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包括主体的合法和会计司法鉴定的内容、手段和程序的合法。
只有严格遵守会计司法鉴定的原则,才能使司法证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