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原则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体现司法民主的一项 重要原则。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守诉讼法规定的要求,依法应当公开的必须公开。诉讼中的公开原则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要求和体现为:(1)鉴定活动对当事人 公开。鉴定活动包括公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公开鉴定项目名称、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公开鉴定的方法、程序、公开鉴定结论等等。(2)鉴定结论公开。各种 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接受控辩双方或原被告的质证;同时,鉴定人还要在法庭上公开说明鉴定的过程、根据、理由,并解答双方,乃至法官提出的问 题。(3)法律应当赋予诉讼各方提出补充鉴定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一要公开告知,二要在原鉴定结论公开之后进行,三要对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所作的结论再 行公开。(4)各种鉴定结论要公开接受国家、社会、当事人、委托人以及舆论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