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下,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条等的形成时间间隔五、六年甚至十几年,原、被告均对借据、欠条等的形成过程事宜记忆不十分清楚,特别是对一些数额较小年限很长的小额借款或欠款,有的被告毫无印象,同时对笔迹也持有怀疑的态度,故申请笔迹鉴定,以便确定签名的真伪。
文书鉴定耗时较长,影响办案的效率,对于鉴定的启动程序应严格控制,能不进行笔迹鉴定就不鉴定。例如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只是因为错误的想法,而盲目的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将事理向当事人讲清楚,使之明晰鉴定的利弊,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加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办案效率。此外,办案人员要努力寻找查明事实真相的其他突破点,省去笔迹鉴定的繁琐,提高审判效率。有些案件办案人员片面依靠鉴定意见而忽视其他证据及生活习惯、经验法则、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把查明事实的希望全部放在鉴定上。这样一来一旦鉴定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发生错案。
申请文书鉴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要求方可启动鉴定程序:(1)必要性要求,即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是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只有通过鉴定才能解决的。比如民事借贷纠纷中没有其他证据,唯一的文字证据双方存在不同的说法。(2)关联性要求,即申请鉴定的问题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对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这是由于当事人申请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是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其诉讼目的,而法院的功能则是适用法律公平地平衡双方利益,因而要求当事人所申请的鉴定对法院作出判决有诉讼上的实际意义。(3)可鉴性要求,即申请鉴定的问题应当是通过鉴定可以解决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是可以鉴定的。有些鉴定现在可能无法鉴定,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行将来是可以鉴定的。例如,文书鉴定中对不同人员在借条、凭证上书写文字内容及签名的时间先后顺序,现在暂时无法鉴定,但是将来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是可能鉴定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