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围绕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供相应鉴材,法院在对外委托笔迹鉴定中因笔迹样本不足造成委托被退回或形成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经常存在。对当事人提供鉴材不恰当、不充分或者偏离鉴定目的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正确全面地提供鉴材,使鉴材与鉴定申请及委托鉴定事项相适应。
但在实际操作中鉴定样本的提取常常困难重重。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一般要求委托单位提供与鉴定材料同时期形成的笔迹样本,但特定时间段内被告的笔迹收集比较难。同一被告的笔迹因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在不同年龄段的笔迹有很大不同,且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一般很难提供对方同时期的笔迹样本,即使可提供也很难证明是真正的同时期的当事人的笔迹样本。
实践中我们常采取当事人提交和法院调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取。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上要求由办案人员负责提供案件所需检材、样本。但法庭法官们往往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取的样本往往不能达到鉴定所需条件。通常采取的是技术科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利用专用工具进行现场采集、提取的鉴材,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一些被告往往不真诚配合制作检材,在提供对比笔迹时故意改变自己的平常书写习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甚至以不会写字为由拒绝提供对比笔迹,致使办案人员无法采集到有效的样本。如我院皇路店法庭委托鉴定指纹的案件,被鉴定人疑似在一手指上涂抹502胶水,但其称系用手习惯磨出的老茧,不予配合提取指纹。对于此种情况,办案人员应留下其不予配合的证据,撤销其申请或退回委托,在此基础上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法院依职权或申请调取检材时,可调取当事人无法提供的样本的方法:被鉴定人在银行存取款签名字样、所在单位工资领取单上签名、签到簿上签名及人事考核表上的签名、邮政快递单上的签名等等。
前一个鉴定是后一个鉴定启动的依据和基础,两个鉴定之间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如我院民一庭正在审理的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以两张欠条起诉被告还款,庭审中被告也拿出两张“一模一样”欠条,并称已还款且欠条已收回,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鉴定原告的“欠条”系伪造件,鉴定的结果却是原告手中所持欠条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但复印件上的指纹为原始所按,下一步原告还需鉴定复印件上的指纹是否为被告所按方能查清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