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司法鉴定是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书鉴定,印章印纹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的统称。
“文书鉴定”亦称:文件检验,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言语、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文书,一般是指公文和书信,但在实际办案中作为证据的文书往往超出了公文和书信的范围,如车、船票、人民币等各种证劵,其内容的真伪及制作方法都需要进行鉴别。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文书的制作方法、时间,文书的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
文书鉴定不仅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证据。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书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言语识别。笔迹是书写人利用笔或其他书写工具,写在纸张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征的一种文字符号。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遗留在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留,以及确认遗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迹是否为一人所写。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变造、制造的文书,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的伪造。在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伪造文书有伪造护照、身份证、货币、各类有价证券、介绍信、票据等。
对文书的鉴定主要通过对检材与真样的比照检验来进行,要比较制作版型,还要从版面内容如图案、文字、印文、底纹、印刷油墨、纸张以及防伪材料等方面来进行鉴别。为了更好地观察和比较文书中的一些细小特征,鉴定人员需要借助显微镜、比对投影仪、紫外线灯或其他专门鉴别仪器进行鉴别。同时,办公现代化的应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时需要对制作文书的打印机、复印机进行认定。在案件调查中,对文书物质材料的鉴定,文书物质材料是指制作文书所使用的纸张、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发展,文件检验学涉及的“文件”已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文件”,而是特指文件检验的对象,它泛指一切以语言、文字、图形为其表现形式的各种书证、物证。它可以包括各种产品包装、商标、产品说明、产品合格证、营业执照、合同、发票、账簿,及涂改的产品保质期、质量认证书、生产许可证、商品条形码及其他商品标识,甚至包括假冒伪劣的书画作品。同时,也包括铭刻在金属、玻璃等固体上的产品标识、铭牌等等,具有较广泛的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