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侦察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作案范围的判断以及根据是什么?嫌疑人嫌疑的根据是什么?
3、 嫌疑人的情况,即了解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平时表现等情况,便于确定其究竟有多大的伪装能力。
4、物证的鉴定与查证情况,即了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过其它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及依据如何。另外还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调查和鉴定情况如何?
5、 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人员了解要求鉴定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还可根据笔迹物证和样本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1、核实样本笔迹哪些是嫌疑人书写,哪些是无关人员所写。
2、了解物证笔迹的种类和收集方法,以确定其使用价值。
3、查验样本笔迹的数量是否充分,质量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送检部门补充收集笔迹样本。
4、对样本笔迹的种类及名称进行登记,鉴定完毕后与物证笔迹一并交还送检部门。
1、送检部门提交委托鉴定手续,如委托鉴定书或委托鉴定公函。只有公、检、法、司及地市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委托鉴定权。
2、送检人员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其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简要案情、送检单位送检人名称、物证笔迹和样本笔迹情况、嫌疑人情况介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