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正文]:现代国家已经形成了三大税收体系,即所得税体系、商品税体系和财产税体系。对于财产课税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在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所得税和商品税不具备的功能和特点。1994年我国针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了税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对财产税的改革则相对滞后,财产课税制度还很不完善。我国在十五期间,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目前对于财产的课税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已经加入WTO,今年中央又提出十一五规划的背景下,尽快改革和完善财产税制已成为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共识。我们认为对我国财产课税问题必须从宏观着眼,突破现行税制的束缚,摈弃零敲碎打式的思维方式,树立大财产税观,按照科学、规范、简化的原则,对现行财产税类的各个税种和其他税系的相关税种进行结构性整合,重构我国的财产税制,设置统一的财产税,确立其地方主体税种地位,使之真正发挥在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方面的效用。中华会计网
对财产进行课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税法规定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类税收的总称。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一个税收体系。目前,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对于财产税体系的理解和界定并未达成共识。
有观点认为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房地产税是对规定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由地税负责征收和管理,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所占比例不大;城市房地产税是对规定的城市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收,所占比例也很小;遗产税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为主要目的,以被继承人死亡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作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收,我国现在尚未征收。中华会计网
也有的认为财产税一般分为对财产的所有或占有的课税以及对财产的转移课税。财产税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从课征方式角度可区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从征税对象角度可区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从课征标准角度,可区分为财产价值税和财产增值税等等。
在郝如玉编著的《税收理论研究》中,认为中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只有房产税和契税等,在邓子基所著的《税种结构研究》中认为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以及待开征的遗产税。
美国财政学者马斯格雷夫则把财产税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财产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课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而另一类是对财产的转移课税,主要是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从财产课税的基本定义及世界各国实行的财产税制的实践情况来看,马斯格雷夫对财产课税的划分为各国制定财产税制时所重视和采纳。
以上任何一种理解都是相对的,但是要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和范围的确存在一定的困难。我认为应按照财产的运动形式对财产税进行界定,即对居民持有的、有偿购置和转让和无偿转移的财产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