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在介绍《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时透露的一组数据。他同时坦陈,随着社会对司法鉴定的需求日益扩大,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据介绍,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司法厅成立专门班子,集中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数易其稿,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和修改后,发送至省法院、检察院、卫计委、编办、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以及13个省辖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消化吸收各方意见建议。今年6月14日,省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条例(草案)》明确了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第七条);规范了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条例(草案)》还规范了相关许可材料的受理及审核程序(第十三条)、申请变更登记的受理程序等(第十六条)。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从规范管理制度入手,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能力建设、质量管理、执业评价、教育培训等制度,完善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六条)。同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执业、档案、收费、财务、公示、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第三十八条),并按照规定组织、支持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第三十九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为司法鉴定人出庭设置鉴定人席,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司法鉴定人因出庭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人员的费用标准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