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永义的3名子女要求昆医附二院赔偿损失共计18.863万元。理由是昆医附二院对任永义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任永义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出具了五华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内容。
鉴定书认为,对于一位老年危重病人,咽喉部位能排除(包括取出异物)假牙样异物存在,既影响呼吸又影响进食,加速了病情恶化。因此,昆医附二院在救治任永义过程在中存在违章、违规,与任永义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对等责任。
“如果家属同意做尸体解剖,或进行插管辅助呼吸抢救,都不会出现类似纠纷。”司法鉴定中心的两名鉴定人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的鉴定过程和分析说明进行了现场答疑,并表示,根据客观事实和双方提供的材料,可以判断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是客观的,但任永义的义齿脱落加速了病情恶化,医院对患者连续几天所做的X光片可以证明。
“我们承认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但司法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范。同时,死亡原因只能进行尸体解剖后才能确定。因此,不同意任永义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对等责任的鉴定意见。”昆医附二院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
“假牙是在火化后发现的,已不可能再做尸体解剖。”3名原告对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没有任何异议。原告代理人提出,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要求医院履行18.863万元60%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