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笑梅报道给当事人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错误,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是不是该负责?这个问题在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上得到肯定回答。根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司法局制定了《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该《办 法》规定,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将被追究责任。
该《办法》规定,凡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定,故意或过失作出不真实或不准确司 法鉴定结论的过错,其过错行为将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同一专业3名专家鉴定人进行审查后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受理不属于本机构鉴定范围或超越本机构专业技术水平的案件的;内部工作 人员指使或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不真实或不准确鉴定结论的;内部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内部工作人员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内部 工作人员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适用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导 致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