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口头定业务被告验收后不给钱原告提供谈话录音???
2006年4月,某家具公司与某餐饮公司口头商定为其制作家具,餐饮公司给付预付款10万元。家具公司依约制作后,餐饮公司进行了验收并使用,但未给付剩余价款。家具公司遂将餐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给付所欠价款433365元。
诉讼中,家具公司为证明欠款数额,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餐饮公司总经理付先生与家具公司董事长王先生的谈话录音。
因餐饮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收到并使用家具公司的定作物,故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承揽关系。
提交的录音证据中,餐饮公司总经理付先生认可欠家具公司总价款68万元。因付先生是餐饮公司等两家公司的股东兼总经理,法院认定餐饮公司等两家公司共欠付家具公司价款68万元。家具公司称68万元中有另一公司欠家具公司的25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欠款协议书予以证明。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确认餐饮公司给付家具公司的价款应为68万元减去25万元,即43万元。
录音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比较匮乏的案件事实认定上,它有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们在取证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取证手段应合法。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虽然单个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证据,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则仍可以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